中新网状告慧聪网 向“拿来主义”说不
2008-4-14 10:43:05 来源: 人民日报
中国新闻社最近高调出击:它旗下的中国新闻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纸状书将慧聪网告上法庭,要求慧聪网立即停止擅自转载中新社、中新网新闻作品的行为,并支付稿酬人民币100万元整,同时还要求被告通过各大商业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。 据了解,这是中央级媒体首次以长期大批量擅自转载新闻产品、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商业网站推上被告席,其标志性意义引人注目。
“我们是忍无可忍了”
时间回溯到2007年11月,中新网就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。而在此之前,中新网与慧聪网已经就转载新闻产品的费用问题交涉了好几年,但并没有取得结果。用中新网运营总监玉树的话说,“他们一直拒付转载费用,我们是忍无可忍了”。
据她介绍,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属慧聪网自建立以来,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,一直擅自违法转载中新社、中新网新闻作品,且未停止其侵权行为。
“目前,国内网络侵权行为五花八门,大部分是明火执仗,但很多也讲求‘技巧’,或张冠李戴,或掐头去尾,或更改时间。于是,中国新闻社的海外记者站成了这些网站的免费记者站,整个中国新闻网成了他们的免费新闻资源库。国家规定网络转载不是‘免费午餐’,这样的‘拿来主义’,就是侵权。”玉树说。
据玉树介绍,除了慧聪网,另外一些知名网站也在中新网的诉讼计划之列。
记者就被诉侵权一事向慧聪网提出采访请求,慧聪网有关负责人表示,此时不方便发表意见。
证据有效性成庭审焦点
4月9日下午,北京市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中新网状告慧聪网一案。
根据中新网代理律师张岩的表述,慧聪网自成立以来,据不完全统计,累计擅自转载中新社、中新网新闻稿件6300余篇,并拒付相关费用。根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《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》第十八条,转载其他媒体已发表的作品,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。
张岩说,北京市高院也曾经做出过司法解释,在网络上转载文字、图片,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稿酬,经确认侵权行为属实,将按稿酬额的2—5倍进行赔偿。参照这些规定,中新网提出索赔100万元的要求。
据张岩介绍,在法庭上,原告、被告双方围绕两个概念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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